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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火生|基层协商中的空间维度初探

治理研究
2024-09-04




摘要:空间是近年来社区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将空间维度引入基层协商研究,考察“协商空间”的可能性及其运行条件,有助于深化对于基层协商的认识。首先,社区规模是影响基层协商的重要因素,根据社区规模合理划分协商单元、选择适当的协商形式是基层协商有效开展的前提。其次,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社会信任和各方所信赖的权威有助于协商空间的建构;而实名制、礼仪和网络协商规则有助于网络协商空间的健康发展。最后,协商场所的空间布局和仪式、象征的植入可以帮助协商参与者完成角色的转换并强化其对协商规则的认知和内化,从而为基层协商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关键词:基层协商; 社区规模; 协商空间; 象征性表达




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在城市研究尤其是社区研究中,空间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之为“社区研究的空间转向”。确实,就社区研究而言,社会空间视角可以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从宏观层面上,它有助于我们理解人在城市中的空间位置如何影响人们对社会资源的获取和社会地位的获得;从中观层面上,它有助于我们理解空间如何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各种社会联系的建立;从微观层面上,它有助于我们理解人是如何通过空间感受来组织自身的经验,形成自我认同,并对外部世界做出反应。

众所周知,城乡社区是中国基层协商最重要的场域。但是,“社区研究的空间转向”并未传递到协商民主的研究之中。迄今为止,从空间维度来探讨基层协商的文献屈指可数。艾少伟以散杂居回族清真寺重建为例,探讨了集体协商机制在宗教空间生产中的作用。孙九霞则以云南丽江白沙村为例,考察了村民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争夺社区空间的方式由博弈向协商的转变。这些研究均是在空间研究中引入协商的视角,其重心不在协商,而在空间,因此基本没有探讨空间因素在协商中的具体表现及其问题。与前述以物理空间为中心的研究不同,在网络空间和网络协商的研究中,有一部分研究涉及基层协商。例如,卜红双考察了网络应用于基层协商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从培育理性素质网民、提高政府应对能力、搭建网络对话平台三个方面着手来促进基层网络协商的发展。余华以杭州良渚文化村为例,展示了协商在社区营造中的作用,其中就包括业主论坛这种网络协商形式。由于网络属于一种虚拟空间,因此,这一部分的研究成果与本文的相关性更高。但这些研究仍停留在较为抽象的层面,尚未深入探讨网络协商的具体机制和技术支撑条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于基层协商中的空间维度还缺乏足够的关注。本文尝试将空间维度引入基层协商研究,考察“协商空间”(Deliberative Space)的可能性及其运行条件。

本文所谓的“空间”既有物理意义上的,也有社会意义上的。从物理意义上讲,协商空间包含两个方面:协商单元的划分和协商场所的空间布局;从社会意义上讲,协商空间也包含两个方面:协商空间成立的社会政治条件和网络协商空间健康发展的社会条件。

本文的核心关怀是协商空间的生产和再生产,这一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思考:第一,协商空间得以建立的前提:在何种空间尺度上,协商是可能的?在不同的空间尺度下,协商活动应该如何选择恰当的协商工具?第二,协商空间得以建立的社会政治条件:在何种社会政治条件下,协商空间得以产生?网络协商空间得以维系?第三,协商场所的空间布局与协商参与者的塑造:何种空间布局和空间表征,更有助于协商参与者实现角色的转换和协商规则的内化,从而为基层协商活动的有效开展奠定微观基础?

一、社区规模与协商单元划分、协商工具选择

规模一直是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议题。在《规模与民主》一书中,罗伯特·达尔和爱德华·塔夫特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指出了规模问题如何推动民主形态从直接民主向代议制民主过渡,而且通过引入新的解释变量,对规模和民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实证分析。该书的第五章讨论了规模和沟通成本之间的关系,由于金钱、时间等成本的约束,通过相互讨论来进行决策的人数不可能太多,一般而言,应该控制在工作委员会的规模,即5-10人。即使超出工作委员会的规模,最多也只能在25-30人。超出这个规模,就很难指望参与者之间能够进行充分而有效的面对面沟通。尽管这项研究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作出的,当时协商民主理论尚未兴起,但是,它对于协商民主这种以讨论为中心的民主形式来说至关重要。事实上,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与这一问题息息相关。首先,协商民主发展出一种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机制,即通过抽样来选取协商的参与者,由于人人都有平等的被抽中的机会,同时样本又能准确地反映总体的特征,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从而克服了规模和民主参与之间的难题。其次,协商民主的经典实践形态均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达尔提出的规模限制。例如,在公民会议、公民陪审团等西方最常见的协商实践中,人数均控制在10-30人; 在中国的双周协商座谈会中,人数控制在20人。再次,当参与协商的人数超出这一限制时,会应用一些技术手段来克服统计意义的代表与规模限制之间的冲突。例如,在协商式民意调查中,人数往往较多,一般会达到几百人,为了保证参与者能充分讨论,会采用分组技术,每组12-15人。

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也一直在寻找各种方法来克服规模对于协商所构成的挑战。这一挑战不仅表现在国家层面或超国家层面的协商,同样也表现在基层协商之中。在城乡社区这一地理空间里,有两个主要因素构成了基层协商的规模难题:第一,人口数量。城乡社区的规模差异较大,小的社区可能只有几十户,大的社区则有上万户。以北京为例,社区一般的规模是2000-3000户,最小的社区只有149户,最大的劲松八棵杨社区则有10000多户。农村社区差异更大,全国近60万个行政村,平均每村约1000人,青藏高原上最小的村才十几户人家,中国最大的村庄广东普宁的大长陇村常住人口4万多人。第二,居住方式。城市社区的居住方式以集中居住为主,较易组织。但农村社区的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山区和草原地区,居住方式与平原地区差异较大。在山区,往往一个行政村包含几个甚至几十个自然村,村与村之间隔山相望。

人口规模和居住方式给协商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保障协商民主的代表性和城乡居民平等参与的权利?在人口规模和居住方式的约束条件下,绝大多数社区是不可能做到人人参与的,即使城乡居民有参与的意愿,并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参与,也没有足够的物理空间让每个人都有参与的机会。如何化解这一难题?

首先,可以根据具体的协商议题,恰当确定协商单元。协商单元不一定要与行政区划相吻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区分了三种情况:(1)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3)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这一区分显然主要是以农村社区为模板来制定的,一方面,它没有注意到城市社区的特殊性,仅仅指出了农村社区中自然村、村民小组作为协商单元的必要性,没有考虑到城市社区中的小区、网格,甚至楼栋、门洞,都有必要成为独立的协商单元。另一方面,它也没有充分考虑农村社区的居住方式对于协商单元所造成的影响。实际上,对于山区和草原的村民或牧民而言,自然村、村民小组作为协商单元的必要性不是因为它人口较多,而是因为居住分散。在山区,两个自然村之间可能直线距离并不遥远,但隔山相望,要聚在一起,需走几小时山路。而且,很多公共事务就是局限于特定的自然村,与隔山相望的村子没有关系。对于这些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而言,即使人口不多,只有十几户,甚至几户,也应该作为独立的协商单元,如此才能有效开展协商。

其次,可以根据协商单元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协商工具。不同的协商单元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中,既有人口规模上的差异,也有居住特点上的差异,应根据协商单元的特点,选择协商参与人员的产生机制以保障其代表性,并选择合适的协商场所和会议形式以利于协商的开展。就人口规模因素而言,它主要影响协商人员的选取方式和会议的组织形式。在自然村、村民小组或楼栋、门洞这个层级,如果是涉及全体村民或整个楼栋的公共事务,通常会采用户代表的方式来挑选协商的参与者;如果是只涉及其中一部分人利益的公共事务,则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但是,在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层级,或者乡镇、街道层级,如果是涉及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户代表这种机制就需要加以改进,因为数量过于庞大。要么利用既有的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开展协商,要么通过自愿报名和抽样相结合的方式来选取户代表。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在协商人员的构成上保证抽样产生的代表与选举产生的代表相结合,普通村(居)民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村(居)民相结合,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参与协商。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协商人才库,摸清家底,根据协商议题选取一定数量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协商。在这方面,浙江温岭的经验是值得重视的。在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层级,或者乡镇、街道层级,由于参与协商的人员可能较多,在会议的组织形式上,就不能仅限于大会讨论,而应该大会讨论和小组讨论相互配合,交叉进行,经过多轮的大会讨论和小组讨论,最后形成会议纪要。与此同时,这个层次上的基层协商,其前期准备工作应该比自然村或楼栋层次的协商更加充分,应该形成文字材料,提前几天发放给参加协商的人员,促使他们提前思考,以便会上的讨论更加深入,所反映的意见更加成熟。

就居住特点因素而言,它主要影响协商场所的选择。现在很多地方都在建专门的议事厅,在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社区这个层级,如果有条件,能建当然好,但在大部分的行政村和社区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因此,在协商场所的选择上,还是应该因地制宜,利用既有的场地开展协商。当参与协商的人数不多时,可以利用村部会议室、老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场所;如果人数较多,可以利用社区中的空地或借用周边的中小学的教室来开展协商。如果会议形式是大会讨论和小组讨论交叉进行,借用中小学教室可能是最佳选择。在自然村或楼栋这个层级,应善于赋予既有空间以新的用途。例如,在南方很多地方有祠堂,以前就是家族协商议事场所,今天完全可以用它来开展协商活动;在很多城市社区,高层住宅的居民们将一楼的门厅加以装扮,变成温馨的“会客厅”,成为整个门洞几十户居民们协商议事的场所;在湖南临澧县农泉村,在苏州的项路村,利用村里小卖部前的空地,村民们搬着小板凳来协商议事,“板凳夜话”求出村民需求“最大公约数”;在江苏徐州,将村里党员、乡贤家的堂屋作为“微协商”的场所,就邻里关系开展协商。

二、信任、权威与协商空间的构建

“协商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比喻性的说法,它和上一节所讨论的物理意义上的空间不同,它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空间。这种空间是政治性的,它本身是社会的产物,各种社会关系、意识形态和权力关系充斥其间,共同维持着社会空间的生产和再生产。具体到本文所关注的协商空间来讲,不同的协商类型在协商空间的建构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协商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决策型协商、冲突协调型协商和公民教育型协商。在中国,单纯的公民教育型协商基本没有,因此我们此处的讨论也不涉及。在基层协商中,决策型协商和冲突协调型协商兼而有之。其中,决策型协商的协商空间建构问题并不突出,因为民众有很强烈的参与意愿。但是,冲突协调型协商在这一问题上则面临着挑战。例如,温岭市松门镇L教堂迁址问题,就因为协商空间无法有效建立,争执双方纠缠了近20年,上访不下60次,但都无法解决问题;广州市下围村,作为协商载体的村民代表大会也曾长期无法正常召开。这些案例表明,协商空间的建构需要一些必要的条件,缺乏这些条件,即使各利益相关方有协商的意愿,甚至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协商也无法展开。在基层协商中,矛盾协调型协商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基层协商中,协商空间的建构问题非常重要。

在本文看来,有两个关键的变量影响协商空间的建构:一、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社会信任;二、是否存在为各方所信赖的权威。

如果利益相关方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他们更有可能选择对抗的方式而不是合作和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协商空间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因此,我们在松门镇看到的是不同信仰的群体连年上访,在下围村看到同为郭姓的不同房头之间大闹会场。在这两个案例中,协商空间的构建最终都是通过外部权威(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介入来完成的。就此而言,基层协商空间的建构一方面要注意培育社区成员之间的社会信任,另一方面要恰当地借助权威的力量,共同营造出一个公正、宽松的环境,让利益相关方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展开对话。

就社会信任的培养而言,互惠规范(Norms of Reciprocity)和横向的公民参与网络非常重要,它们不仅可以增加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并且使信任得以传递和扩散。帕特南的这一观察对于此处的论题很有启发,在当代中国,城市社区协商遭遇的挑战之一就是横向公民参与网络的缺失,这一点在商品房社区表现尤为明显。因此,在基层协商空间的构建过程中,要注重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及其活动,强化横向公民参与网络。在商品房社区中,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助于将一个陌生人社会逐步转变为半熟人社会甚至熟人社会,并在密切的互动中加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信任。

但是,仅仅有公民参与网络仍然是不够的。无论是在松门镇还是在下围村,都不缺乏这种横向的公民参与网络,然而公民们仍被信仰和宗族文化所割裂。因此,互惠的社会规范及其实践非常重要,下围村正是通过建立互惠的社会规范(新的协商规则)才实现了自身的突围,从一个20多年的问题村转变为民政部的先进典型。

当然,在特定时期,当互惠规范遭到破坏之时,要成功构建起协商空间,有时不得不诉诸权威的力量。这些可以借助的权威起码包括三种类型: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知识型权威。

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于科层制和法律,它们在基层协商中主要包括乡镇街道的党委(党工委)、政府;城乡社区的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它们是基层协商的组织者。当利益相关方之间缺乏基本信任之时,它们可以利用组织所赋予的合法权威,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担保,使他们对协商的公正性和协商成果的有效性有基本的信任,从而为利益相关方创造出一个协商的空间。2008年温岭市新河镇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和2013年松门镇L教堂迁址问题的协商均是如此。劳资冲突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是棘手的难题,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之前,劳资双方缺乏信任,同一行业的企业主之间也由于竞争关系缺乏信任。劳资纠纷导致工人罢工、上访,企业主苦不堪言;企业之间为了抢工人,哄抬工价,最后承诺无法兑现又引发新的劳资纠纷。如此恶性循环,两败俱伤。新河镇由镇政府主导,工会出面,组织劳资双方就行业工资开展协商,而不是像以前那样通过罢工、上访、恶性竞争等方式互动,最终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松门镇L教堂的迁址问题由来已久,其争端一直蔓延近20年。双方上访不下60次,自行调解100多次,但都无法解决问题。2013年,镇党委和政府所主持的民主恳谈,却成功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提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最终方案,使得20年的积案一朝化解。在这两个案例中,双方冲突之所以久拖不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冲突双方谁都没有权威性,上访本身也是寻求权威的过程。在民主恳谈中,党委和政府以自身的权威资源构建了一个威信空间。有了这样的空间,冲突各方才愿意坐下来,以理性的方式进行协商,而不是以情绪化的方式相互对抗。

能发挥类似作用的还有传统型权威,其合法性来源于习惯和传统,尤其是在农村社区,传统乡村社会秩序有助于积累人们之间的信任互助关系,传统型权威发挥作用的空间还很大。在山东新泰,“三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成为平安协会的重要组织特征。“三老”是熟人社会中的“大熟人”,他们熟悉社情民意,具有丰富的人脉资源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很高的威信。由于群众信任他们,在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时,他们出面,可以用群众便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通过沟通协商,有效化解矛盾。他们的威望、面子、经验和关系是法理型权威所无法替代的。从协商民主的运作来讲,学者们发现,如果让“三老”等在基层德高望重的人担任协商的主持人,会有助于协商的顺利展开。因为他们不仅在群众中有威信,而且具有地方性知识,了解当地的情况,可以有效应对冲突协调型协商中出现的问题,对协商进行有效引导。这也是近年来各地在基层协商中重视发挥乡贤作用的原因。

在基层协商空间的建构中,值得一提的是知识型权威,其合法性来源于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在不同类型的协商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不同的。对于政策型协商来讲,最需要的知识是与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而对于冲突协调型协商来讲,最重要的知识则是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因为在很多时候,矛盾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误解,或者当事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而爆发。我们在北京电视台的《向前一步》栏目中,经常看到基层协商中出现火爆场面,参与协商的人恶语相向,甚至拍桌子。此时,现场的律师和心理学家就发挥了重要作用,总是能将冲突消弭于无形。因此,各地应该充分利用既有的政策,调动相关知识资源,在基层治理中有效构建协商空间。例如,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都为农村社区配备了律师,应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协商中,利用他们的法律知识来构建协商空间。

三、礼仪、规则与网络协商空间的维系

上文讨论了线下的社会意义上的协商空间;在这一节,我们转向线上的社会意义上的协商空间。在当代中国,网络已经成为公众表达诉求和进行辩论的公共论坛。在网络政治空间,信息是即时交互且高度共享的,每一个公民都可就共同关心的事务相互探讨交流。这种网络空间中的协商对于收集民情民意、凝聚社会共识,具有成本低、见效快的特点。但是,网络协商的娱乐化和碎片化倾向正日益侵蚀着协商民主所倡导的理性和共识。因此,如何建构一个理性的网络协商空间,对于推进中国的协商民主建设至为重要。

在线下的社会意义上的协商空间中,信任和权威非常重要;但由于网络自身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等特点,这两个因素的重要性受到极大的削弱。

第一,网络空间中的协商往往是匿名的。这一特征有其积极的意义,因为它将网民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隐藏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现实社会中基于外在身份所导致的不平等,有助于人们自由地表达真实的意见。但是,匿名性将网民现实生活中的身份隐藏起来,将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屏蔽在外,这不仅将现实生活中的秩序暂时搁置起来,而且可能导致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形成网络暴力,从而对协商民主所要求的理性原则和相互尊重原则构成伤害。

第二,网络空间中的协商往往缺乏深度。和面对面沟通相比,网络空间的协商很多时候通过文字来进行,而不是通过声音来沟通。在基层协商中,最常见的形式是微信群或社区论坛、业主论坛等,这些形式虽然有助于信息的快速传播,但不利于深入而理性的讨论。

第三,网络空间中的协商经常会出现极化现象。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网民的从众心理是造成网络极化现象的重要原因。匿名性使得网民沉浸于一种“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从众心理使得网民害怕被孤立或者被疏远,当他们认为自己的意见属于少数派的时候,便会选择沉默。因而,在网络空间所呈现出来的意见往往会朝着极化的方向发展,不利于多元意见的自由表达以及基于多元意见而来的自我反思。

第四,网络空间中的协商还存在数字鸿沟的现象,这一点在基层协商尤其是农村社区的协商中表现更为明显。在农村,由于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在村里的是老人、妇女和孩子,很多老人是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如果开展网络协商,这些人群会被排斥在外。即使是在城市社区,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如何消除基层网络协商中的数字鸿沟,更好地实现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原则,这是网络协商空间面临的一个挑战。

由于这几个方面的原因,网络空间中的协商有时候会与协商民主的理想背道而驰:情绪化的言语甚至谩骂充斥其间、网民缺乏慎思而网络大V大行其道、意见极化而不是多元发展。面对这些不利因素,一些十分推崇网络民主实践的学者也对网络协商的民主潜能表示担忧。例如,著名法学家桑斯坦就坦陈:网络协商面临着极化的威胁。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胡泳也认为,“网络讨论社区很难成为慎议的论坛”。

就基层协商而言,网络协商空间主要表现为社区论坛、业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2020年以来,在应对疫情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也开始使用腾讯会议等工具开展网络协商。相对于社区论坛、业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主要以文字为手段的交流方式,腾讯会议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网络协商的某些不利影响,但腾讯会议会加剧数字鸿沟。由于腾讯会议在基层的应用尚不普遍,下文的讨论主要还是以传统的网上社区论坛、业主论坛、微博和微信为中心展开。本文认为,在基层协商中,考虑到数字鸿沟的问题,对网络空间的协商应予以恰当定位,它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性手段,而不能成为基本手段。与此同时,考虑到网络协商空间对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尊重原则、理性原则和包容性原则所构成的威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促进基层网络协商空间的健康发展。

第一,通过实名制来消除匿名性所带来的问题。这一点在基层的网络协商中是可以做到的,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多社区的微信群都要求入群者修改其群名,以实名方式发言。实名制将网民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带入到网络空间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匿名性所带来的无需负责的问题,网民在发言之时会自我审查,他需要考虑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们会如何看待他的发言,如何看待他这个人。在中国这样一个注重“面子”的社会中,“面子”所构成的舆论压力是非常强大的。 

第二,通过网络礼仪来抑制情绪化沟通方式,降低极化现象发生的几率。正如现实世界中的协商一样,网络空间中的协商是无法完全避免情绪化的沟通方式和极化现象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也不应该在协商中完全清除情绪化沟通方式,就像桑德斯和杨所言,在特定情况下,情绪化沟通方式比理性方式更有助于推进协商的深入和消除隐形歧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极端形式的情绪化沟通方式确实会妨碍协商,而且它很可能会助长极化现象。因此,在基层的网络协商中,强调网络礼仪、适时地善意提醒发言者注意说话方式还是很有必要的。2007年,浙江“良渚文化村”业主论坛上关于该社区名称的一次网络协商就鲜明地体现了礼仪在网络协商中的重要性。当时,万科接手良渚文化村,认为“村”字土气,将其改名为“良渚万科城”。新名一见诸报端,立即引起早期业主们的反对,他们中的意见领袖在业主论坛上联合进行抵制。其中,有业主讽刺万科,“暴发之人,唯恐天下不知其姓名,心态失常,也情有可原,不足为耻”,引来50多条跟帖。所幸的是,万科没有与业主对骂,而是包容了业主的嘲讽与贬斥,积极地与业主们沟通,保留了“良渚文化村”这个名字,赢回了众业主的信任。

第三,通过网络协商规则来推动理性讨论和协商秩序的构建。如果说网络礼仪是一种软约束的话,那么,网络协商规则则是一种硬性要求。通过协商规则的建立,一方面引导参与者理性对话,另一方面建构协商秩序,引导协商朝着建设性的方向推进。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相互关联的,因为现实世界的权威不会自动地带进网络,而必须通过真诚的沟通、有理有据的表达来重构权威。网络空间中的协商秩序正是在参与者的理性对话中自然浮现出来的,在规则的引导下,通过理性对话,更佳的论证得以胜出,成为最终决策的依据。

第四,通过技术赋能,消除网络协商中的数字鸿沟。在此,技术赋能所需的技术并不一定是最新的技术。在无锡,我们看到传统的有线电视在其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2020年,无锡市搭建“3232有事好商量”有线电视平台,城乡居民手持有线电视遥控器就可以提出协商议题建议、报名参加社区协商、查看协商成果及其落实情况。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网络时代的数字鸿沟问题,为电子民主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老年人)开辟了直接参与的新途径。

四、空间布局与协商秩序的象征性表达

协商秩序的构建不仅有赖于合理的协商规则的制定,更有赖于协商参与者对规则的自觉内化和遵守。参与者对协商规则的内化其实是一个政治社会化过程,既有的研究通常强调协商本身的教育作用,以及对协商民主的宣传和协商文化的培育,但是忽视了这些作用得以发挥的具体机制。在这一节中,本文拟对其中的一个具体机制进行初步的探讨,这就是协商场所的空间布局和仪式、象征的植入对于协商参与者的影响,它可以帮助协商参与者实现角色转换和规则内化。

前文已述,不是所有的基层协商都需要修建专门的协商场所,但对于专门协商场所的空间则应该善加利用,因为空间布局本身就是对协商秩序的一种象征性表达,它可以帮助协商参与者直观地感受协商的基本理念及其规则;而在此空间中所运行的仪式和所使用的象征则有助于参与者充分地意识到自身的角色,并自觉地按照新的定位来扮演自身的角色,按照协商的规则来调整自身的行为。正是在这种角色扮演的过程中,参与者逐渐将协商规则内化于心,从而为协商的有效开展奠定基础。

广东下围村的基层协商实践有助于我们理解上述抽象的讨论。下围村是一个“问题村”,在长达20 年的时间里发生了一系列集体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但是,就是这样一个“问题村”,在2014年至2015年的一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问题村”摇身一变成为全省的先进典型。转变的关键之一就是公共空间的再造——在镇政府的支持下,下围村建设了一个300多平方米的村民议事大厅。

首先,下围村村民议事厅在空间布局上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空间层次。整个会场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前低后高,村民代表的座席区高于村两委成员的座席区,改变了过去领导在上群众在下的会场布局,一变而为领导在下群众在上。这样的空间布局从视觉效果上将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公仆的理念形象地表达出来。第二个特点是功能分区明确。300平方米的村民议事厅分为六个功能区:主持席、代表席、列席席、旁听席、监督席、发言席。主持席位于会场的前方中央,是村两委成员的座席;代表席位于会场的后方,是全村69名村民代表的座席;列席席、旁听席和监督席位于会场前方两侧的位置,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前来旁听的普通村民的座席,监督席和旁听席将干部和村民代表的一言一行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发言席位于会场最前方大屏幕的位置。整个布局功能清晰、结构完整,它将协商秩序和规则以一种具象的形式呈现出来,让每一个走进会场的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角色,并按照各自角色的要求行事。

其次,会场布置运用了具有强烈政治意义的象征。在议事厅的前方,摆着两台用来演示幻灯片的大屏幕电视,正对面的后方墙上张贴着习近平总书记的语录:“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与之相匹配的是《石滩镇下围村村民代表议事制度》,18条规则并不复杂,但却包括了从协商议题产生到协商成果运用的完整链条。整个会场布置不仅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效果,它营造出一种庄严、肃穆的氛围,并对身处其中的每一个人形成心理上的导引作用。村民代表会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意识到应该按照议事规则来开展协商;两委成员坐在较低的位置,抬头仰望村民代表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语录,它会时时提醒他,要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像以往那样“总把自己的利益想在前头”。

再次,会议本身的仪式感。按照议事制度的规定,与会人员需佩戴牌证对号入座。这个小小的规则非常重要,与会人员佩戴牌证的动作就类似于人类学中的“过渡礼仪”(The Rites of Passage),佩戴上牌证就意味着一种社会身份的转换,牌证明确地提醒村民:你已经从一个日常的生活空间进入了一个神圣的政治空间,你必须调整你和其他人之间的互动模式,重新界定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会场之外,你们可能是亲戚、好友;但是,在会场之内,你们是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或两委成员。你必须重新调整身心状况,以便肩负起新身份的责任;必须表现出适当的行为,以符合这种政治身份的要求。下围村在过去之所以成为“问题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宗族势力主导了村庄的选举和治理,非正式制度架空了正式制度。现在,佩戴牌证这一看似平常的仪式不仅让村民代表们体会到人大代表走进人民大会堂时的庄严感和自豪感,而且对号入座将自然的人际网络挡在门外,用统一的身份弥合了宗族所引发的社会分歧,从而防止它们干扰民主政治的运行,有效预防过去村民代表大会时常见的弊端:人们按照宗族关系、亲疏远近扎堆坐,上面开大会下面开小会。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基层协商都应该按照下围村的模式来布置会场。对于绝大多数的基层协商单元来讲,也不可能具备下围村这样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现代化议事大厅。在一些小型的会议室,我们通常会看到体现平等精神的圆形会议桌,张贴在墙上的各种宣传语,以及长短不一的协商规则。这些政治象征尽管形式各异,但它们与下围村村民议事大厅中的各种象征一样,是对协商秩序的一种空间表达,共同发挥着对参与者进行引导和教育的作用,让参与者在一次又一次的协商中逐渐将协商精神和协商规则内化于心

五、结语

以上我们从四个方面对基层协商中的空间维度进行了初步探讨,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既有研究的不足——注重时间维度(协商流程)而忽视空间维度。本文的研究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由于笔者知识结构的缺陷,很多重要的议题都未能深入。例如,建构网络协商空间所需的网络技术就完全超出笔者的知识范围;要想熟练运用人类学知识来分析仪式和象征,对于笔者来说也是力所未逮。

然而笔者相信,空间维度绝不仅仅局限于基层协商,它应该成为未来协商民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维度,对空间维度的进一步发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在未来,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拓展。第一,权威与协商空间的建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是协商民主研究领域的一个盲区,很多人认为权威尤其是政治权威是反民主的,因此,与政治权威相应的政治领导在协商民主研究中一直受到排斥。对于中国而言,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中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前提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第二,网络协商空间的建构问题。这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议题,网络协商空间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本文所讨论的礼仪和规则,更需要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技术条件的支撑。第三,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未来的城市设计中如何安置公共空间,更好地体现协商民主的理想?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但却是城市基层协商开展的前提。同时,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到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提高到65%。这意味着未来五年,每年有近1500万农民进城。其中,大量的农民是通过农转居的方式实现转移。那么,在回迁房小区的设计中如何更好地体现协商民主的要求,这是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原载于《治理研究》2021年第4期)


图文编辑 | 李卓航

责审 | 徐东涛  张震

终审 | 严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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